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合法建造房屋,可申请自建房首次登记。
1.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(已婚的提交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);
3.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证书或其他士地权属来源材料;
4.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;
5.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;
6.房地产调查报告或测绘报告;
7.不动产权籍调查表、宗地图及宗地界址点坐标等有关不动产界址、面积等材料。
1.宿迁市洪泽湖路887号便民方舟3号楼
2.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
购买市区范围内新建商品房,且开发企业已经办理过首次登记的,可申请新建商品房办证。
1.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(已婚的提交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);
3.商品房买卖合同、赠与合同或互换合同;
4.购房发票、契税完税凭证;
5.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1.宿迁市洪泽湖路887号便民方舟3号楼
2.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
已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,因买卖、互换、赠与、离婚析产等情形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,需办理二手房过户登记。
1.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申请人双方身份证(已婚的提交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);
3.商品房买卖合同、赠与合同或互换合同;
4.购房发票、契税完税凭证;
5.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1.宿迁市洪泽湖路887号便民方舟3号楼
2.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
备注:依据《物权法》第一百九十一条“抵押期间,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,不得转让抵押财产,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。”申请办理过户房屋存在抵押的,需先清偿债务,注销抵押权,或者取得抵押权人同意,方可办理二手房过户。
在借贷、买卖等民事活动中,为保障债权人顺利实现债权,抵押人以房屋等不动产设定担保的,需申请抵押权登记。
1.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(已婚的提交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);
3.主债权合同(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);
4.不动产抵押合同(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);
5.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1.宿迁市洪泽湖路887号便民方舟3号楼。
2.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务点。
3.各银行不动产抵押登记便民服务点。
已经登记的不动产,因房屋灭失、权利人放弃不动产、房屋被依法征收、收回并实施拆迁的,需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。
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;
2.申请人身份证(已婚的提交双方身份证、结婚证);
3.房拆许协议;
4.现场查勘记录(不动产登记部门权籍调查人员现场查看);
5.不动产权属证书。
1.宿迁市洪泽湖路887号便民方舟3号楼2楼。
2.宿迁市宿豫区洪泽湖东路19号政泰大厦B座。
版权所有:宿迁市人民政府主办单位: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单位:宿迁市大数据中心
政府网站标识码:3213000002苏ICP备08010541号-1苏公网安备 32130202080018号网站支持IPV6